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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利润与产业结构之间具有内生性。
不言而喻,交换媒介指的是可以用来买东西的工具。一般来说,货币和信贷的创造与商品、服务和投资资产的数量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很容易混淆。
然后就会发生所谓的挤兑。拥有储备货币的国家更容易通过大量借贷摆脱困境。4. 随之而来的是债务危机、违约和货币贬值 历史表明,当银行对货币的索取权的增长速度超过银行的货币总量时,银行挤兑就发生了。上一次他们需要这么做是因为利率从1933年开始触及0%,并一直持续到战争年代。当一个国家需要的货币和信贷比现有数量更多时,无论是出于应对债务、战争还是其他原因,它自然会从第一种体系过渡到第二种体系,或从第二种体系过渡到第三种体系,这样它就有了更大的印钞灵活性。
如果一家银行无法提供足够的硬通货来满足人们对它的要求,那么无论它是一家商业银行还是一家央行,都会陷入困境,尽管一般而言,央行比商业银行的选择更多一些。美联储所允许建立的黄金债权数量(如美元计价的货币和信贷),远远超过了能以35美元价格兑换成的黄金实际数量。按照传统的做法,联储对银行产品具有解释权,证监会对证券产品具有解释权,期货交易所委员会对期货产品具有解释权。
因为,在美国这样的司法至上的国度里,如果司法判决不认为某项创新行为是对法律的违反,就等于直接宣告了既有的立法不适用该具体的规避情况,加之美国判例法的司法原则,规避金融管制的具体行为不违法的司法判决一旦构成先例,就自然适用于其他同类案件,从而受到合法的保护,这样就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屡屡陷入被动,不得不修订监管条例。实际上,根据该署对花旗、摩根大通的调查,对这两大集团有监管权的机构远远超过这一数字。联邦层面的最基本管辖权属如下:美联储(FRS)、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三家机构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在横向上,各监管机构实行分业监管。
具体表现在: (一)推动金融创新的法规层出不穷,金融衍生品的运行却无法可依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证券化改变了传统的投融资体系,带来了金融领域的巨大变革。所谓监管竞次是指监管机构为了取悦本部门利益集团、吸引潜在监管对象或扩展监管势力范围,竞相降低监管标准,以致降低整体监管水平,损害消费者(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
如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讲,信用评级机构的地位不应该等同于其他金融机构,它们是具有明显公共服务性质的金融从业机构,在充当金融工具价值评估者的同时,还肩负着投资者利益保护、金融市场合法地实现再分配功能以及金融自律体系中守门人的责任。利益的诱导、理论的煽动,导致金融运作中出现了诸多自下而上的闯红灯行为。证券化狂潮导致人们海量使用杠杆融资,危机是资产证券化惹的祸。
1977年的《社区再投资法》鼓励贷款者对低收入者的放贷。笔者认为,这样的监管指引的确及时和必要,但次贷危机表明,金融风险是系统性风险,而仅仅依靠银监会对单个商业银行进行金融监管尚不能从根本上防御系统性风险,防御系统金融风险还是必须发挥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作用。(三)金融机构过度投机,启动并扩大了金融风险 在过去20年对银行监管不断加强的背景下,金融资本为争取更多的利益,便在一种影子银行的金融制度安排下求得发展。美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虽然举世闻名,且金融法也将保护投资者利益置于重要位置,但仍不乏金融监管因遭特殊利益集团劫掠而导致监管套利的现象。
次贷危机全面展现了作为金融业全球标准而在全世界扩散的美国金融制度的内在矛盾和困境,表明共同标准并不具有共同性与普适性,因而给深陷唯美主义情节的一些国家敲响了警钟。林肯演说中不自由,毋宁死的名言激励着美国人民为自由而奋斗不息。
从资产证券化过程来看,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发起人(原始债权人)、原始债务人、特殊目的机构、投资人等相关参与主体。当解释权发生冲突时,则由国会裁决。
一方面,1938年推出半政府机构—联邦住房按揭贷款协会(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简称FannieMae),作为特殊目的机构专门购买银行想变现的按揭贷款,这无疑会刺激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历史总是这样惊人地相似,在危机加大的压力之下,2008年3月31日美国正式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由于金融创新往往是在金融监管法律夹缝中求生存,因此,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无缝化便成为立法者与监管者的不懈追求。但是近15年来,越来越多的抵押贷款只需要借款者支付少量的首期房款,甚至不需要支付首期房款(即所谓零首付)。美国坚持双层多边的监管体制有其独特的美国因素,例如其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政治制度,因此,在法律移植与借鉴中,痴迷美国标准的普适性与万能性是非理性的。2008年美国金融总资产是GDP的4倍,而金融衍生工具却达到GDP的12倍。
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使美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获得了巨额利润。这样,立法的空白、司法的纵容,为各种逐利行为的泛滥成灾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
这种文化沃土哺育的美国人民具有酷爱自由的特点。在这里,法律文化表现出固执的保守性。
次贷危机后,为保障金融安全,2008年国务院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添加了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金融机构可以选择自己的监管者,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竞争,是美国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色。
但这种专门性的监管并没有完全覆盖全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这种严峻的形势迫使传统的商业银行急需开辟新的利润来源渠道。行使政治权力时,必须把权力分开并分配给各个不同的受托人以便互相制约,并指定受托人为公众福利的保护人以防他人侵犯。对信用合作社的监管权属于信用合作社监管局(NCUA)。
激进的信贷扩张、过度的衍生品开发、虚假的评级、非理性的投资……所谓的虚拟经济就变成了投机赌博经济,最后引来一场经济灾难便不足为奇了。次贷危机使美国金融机构之间激烈的非良性竞争以及带来的监管竞次恶果得以曝光。
例如,加州新的财政预算中计划,州政府将借贷物业税1亿美元用于修路,用路修好后的营利偿还国家。从这一角度来看,华尔街贪婪的投资文化也是次贷危机的重要根源。
华尔街股市大崩盘以及随之发生的大约9 000家银行的破产和数年的经济萧条,才使得政府决策者重新梳理与盘点自己重效益轻安全的金融监管理念。为了解决Fannie Mae的流动性问题,1970年又成立另一个半政府机构(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简称GinnieMae),专门将各种住房按揭贷款打包然后分成股份,以可交易证券的形式向资本市场投资者出售。
然而,美国的金融监管结构转型极不彻底,仍保留了机构监管的诸多痕迹,因而仍无力应对混业金融和金融创新的挑战。分权制衡的思想是美国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石,所以当这一思想也被植根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时,其分层多元的金融监管体制架构就不难理解了。美国的法律秩序,特别是金融法律秩序,经得起利润、私利的冲击吗?此乃质疑之三。这表明,对于秩序的构建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无生命的法律规则,而是法律规则在人们行动中自觉的释放和体现。
这一复杂过程的每一步都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抵押债务权益(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 CDO)是购买某种证券池,并以该证券池内的资产和未来现金流为抵押品而发行的一种权益产品。
加利福尼亚州则希望借贷8%财产税直到2013年偿还给国家。随着资产证券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拓展,在证券监管与银行监管、保险监管之间的类似冲突也屡见不鲜。
我国若不趁此机会并参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与开发,将会被世界金融市场远远地抛在后面。见下表: 其实,这只是表面上能看见的直接投资损失,在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各国同住地球村的背景下,有些损失是难以估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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